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

作者:秋殇 |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农业科技创新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通过整合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助力乡村振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是:搭建农业科技创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组织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培训,提升农民科学种植水平;提供农业科技创新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联盟设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executive committee(执行委员会)、secretary(秘书长)等组织。

第六条 董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由联盟发起人、知名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代表、科研院所代表等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5-10名成员组成,由董事会选任,负责监督和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协调联盟内部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盟各项活动。

会员制度

第九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愿意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均可成为本联盟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联盟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

(三)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四)共享联盟的成果和资源。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服从联盟管理;

(二)参加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工作;

(三)维护联盟声誉,禁止损害联盟利益;

(四)及时向联盟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企业捐赠、社会捐赠等。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经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组织培训、技术交流、研发项目等。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终止和变更

第十五条 本联盟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一)自动终止:本联盟宗旨实现或因功能完成;

(二)协商终止:会员方经协商一致,提出终止申请;

(三)强制终止:依法解散或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终止。

第十六条 本联盟可以因以下原因变更:

(一)名称变更:发生名称变化,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业务范围变更: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或扩大业务范围。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联盟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本联盟执行委员会决定。

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 图1

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章程 图1

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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