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南宁市为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务部关于促进科研金融结合 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国科技创新政策,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1. 促进南宁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2.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 优化南宁市科技创新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效率。
(二)任务
1. 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券,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2.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提高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3. 加强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 在南宁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
2. 从事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机构。
(二)条件
1. 企业在南宁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3. 企业在申报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科技创新券发放和使用
(一)发放
1.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工作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的信用、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因素进行筛选,确定发放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名单。
3.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日期、发放金额等事项由市科技局通知企业,并在上进行公示。
(二)使用
1. 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科研投入、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出。
2. 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应按照市科技局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市科技局将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实际支出情况,核销科技创新券。
监管和评估
(一)监管
1. 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
2. 企业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定期报告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评估
1. 市科技局将对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估,以了解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市科技局可以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券进行调整发放,或取消发放。
其他事项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图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过程中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由市科技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优化南宁市科技创新环境,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南宁市科技成果转化。希望各有关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积极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为南宁市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图1
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券的管理政策,规范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券发放和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管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相关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需求导向原则: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应当以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具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果转化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
3. 效益原则: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应当注重实际效益,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推动经济发展。
发行对象及范围
1. 发行对象:南宁市科技创新券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的企业和机构。
2. 发行范围:南宁市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及新技术转化应用等方面。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
1. 发放对象:根据实际需求,南宁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目录,明确发放对象、发放金额、使用条件等。
2. 发放方式:南宁市科技局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进行审核、发放。
3. 使用条件: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科技创新政策要求,并具备一定的科技研发能力。
4. 使用期限:南宁市科技创新券自领取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1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情况报告。
监管与评估
1. 监管职责:南宁市科技局负责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科技创新券的合理使用。
2. 评估与审计:南宁市科技局定期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科技创新券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出。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企业,南宁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1.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科技局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